法律问答

男方父母贷款买房写男方名字,女方与男方恋爱后加名(未领证),期间男方让女方以女方名义借装修贷20万,现男女方分手,女方想要回20万装修贷,男方不愿偿还,请问女方能否将男方告上法庭,要求变卖房产平分或现金折现?男方不同意分房产又不愿给现金怎么办?法院会强制执行吗?

2019-04-05 08:58: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如果法院将你的证据遗失,你可以向其纪检部门、上级法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法院以及法官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法院拒审收条的真实性,其行为是错误的,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均应查明证据的真实性,否则对案件是无法公正、准确的作出裁决的;
    3、吴的起诉是否超过时效,关键要看其是什么时候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这个就需要法院在审理的时候查明,同时你们如果能举出证据来证明他是什么时候知道的则对你们更有利;
    4、张的受赠行为是否损害了吴的利益,其
    一、要看其受赠是否是真实的,其
    二、其受赠行为是否使吴的受偿能力受到阻碍,如果是则损害了吴的利益。
    5、你这个案件是在合同法实施后作出终审裁决的,可依合同法提出再审理由。
  • 在对于房产的强制执行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法院执行房产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
    1、如果在法院执行时,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及家人的,说明被执行人及家人并不住在该房屋内,另有住处,不能证明被执行人的唯一的一套住房,可以依法执行。  
    2、如果确实是唯一的一套住房的,仍可以由法院依法通过评估、拍卖的方式,依法处分该房屋,所得款在执行限额内作为执行款交给申请人,余款扣除执行费用和评估、拍卖、公告等费用后,仍归被执行人所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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