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交通事故,我的全责,我给垫付了医药费,到是现在对方一直拖得不和去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报销

2019-04-05 02:03:1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用,其他费用一般不予垫付。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需要出示的相关证据

    (一)交通费:需要票据。出事故当天的第一张出租车费用,或者抢救车费用,可以报,其他都是公共汽车费用,才可以报。

    (二)营养费:需要做伤残鉴定,根据医嘱可以适当赔偿营养费用。

    (三)误工费用,需要医生的病假单,公司的误工证明,公司的工资单,税单(如果退休了,领取退休工资,无误工费用)。

    (四)护理和伙食费用,需要医院的方的证明,保险公司会扣掉不合理的地方,基本上按照每个地区的生活水平来的。

    (五)第二次医疗费用:需要医院方的证明,已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六)医药费用:医院的发票扣除不属于医保范围及不合理的用药费用,(进口药费基本都被剔除)

    (七)伤残费用:需要做伤残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确定。
  • 保险公司首先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按照肇事车辆投保的商业险范围进行赔偿,剩余部分,由肇事车辆驾驶员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交通事故的全责方要承担对方修车的维修费,通常都是需要先垫付维修费的,然后保险公司理赔后再到保险公司领取赔付金。
    双方发生了车辆交通事故,其中一方为全责,则全责一方的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的车辆理赔是需要一个过程,无法当时准确定损,所以,保险公司通常不会垫付维修费,而是要被保险人先行垫付维修费用。
    当然,也有一些保险公司推出的特别服务,是可以先行预赔付的,为对方修车垫付一定的维修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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