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提存之后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由提存受领人享有,其风险责任和孳息也依据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
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
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