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在南京我的轿车被一辆外地车给碰擦了,到交警大队交警事故认定为对方全责,之后我直接去了4s店然后对方保险公司人到4s店评估1000元,本来是他给我钱后我把发票给他,他说不想自己掏钱,让我先把发票寄给他,保险公司把钱打给他后再把钱给我,当时我就信他了,可没想到我把发票给他,他的保险公司也已经理赔过了,他就是不给我钱,还非要我的维修清单,他的保险公司理赔只需要我的发票和交强险保单复印件就可以了,他就是不给钱存心找我麻烦,请问一下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保险赔偿
2019-04-04 01:37: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交强险赔偿范围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交强险赔偿限额◆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旧)赔偿最高限额:6万(新)赔偿最高限额:
    12.2万◆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旧)赔偿最高限额:
    1.2万(新)赔偿最高限额:
    1.21万*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和精神赔偿等。交通事故死亡死亡赔偿金=该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X20;年丧葬费=该省在岗职工月工资 X 6;被抚养人生活费=孩子计算到18岁成年、70岁老人计算5年、每年标准为该省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老人要看在那里生活,如果是农村生活,那就参照农村消费性支出);精神抚慰金=5-8w。
    交通费、住宿费等等其他项目,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索赔。具体数额建议委托律师计算
  • 保险公司在你交纳的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赔付。具体赔偿看伤者受伤情况及造成伤者的损害确定,包括伤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如果保险不够赔偿,则由你赔偿不足部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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