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名劳务派遣工,在单位上班十几年了,一直认真工作,在2015年单位经济不景气放假时有两个月班不够22班,现在单位给劳务派遣工转正,就是因为我那两个月班不够22个班不给我转正,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2019-04-02 10:31: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 当事人以劳务派遣工在被派遣单位工作18年的情形,劳务派遣公司违法,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驻到用工单位工作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形式的补充,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中实施。你所称的劳务派遣工转正,实际上是指由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转变成劳动合同用工形式,是否能转正,取决于用工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如果有这种制度,则符合条件就有转正的可能。
  •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驻到用工单位工作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形式的补充,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中实施。你所称的劳务派遣工转正,实际上是指由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转变成劳动合同用工形式,是否能转正,取决于用工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如果有这种制度,则符合条件就有转正的可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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