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我租了一个商铺、想搞营业执照、但是之前是跟房东儿子签的合同、押金交了五千、去搞营业执照我才知道房产证是属于房东的、他儿子签名不能搞,现在房东又不愿意重新签合同、又不愿意跟我一起去搞营业执照、我该怎么办?房东说要他去搞证要给他三百块钱、我该给他吗?

2019-04-01 22:59: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租房押金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押金法律并未规定其性质,是由民间因应交易上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制度,一般认为是属于要物合同,要有金钱的实际交付合同始能生效,属于无名合同的一种。这种法律未规定但已为一般人所约定俗成的租赁交易形态,因为房东可担保房子不会被房客给损坏,从押金中求偿,也可以担保租金之按时给付,所以在一般租赁合同中相当常见。
  • 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租赁形式。  不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约定的期限不明确的租赁形式,它包括确定的不定期租赁和推定的不定期租赁。  根据《合同法》,推定不定期租赁包括三种形式:amp;amp;
    一、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三、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经双方补充协议,或按合同其他条款以及习惯等方式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被拆迁人的房屋在拆迁前是从事商业活动的,拆迁人应当按法律规定补偿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当被拆迁人的房屋在拆迁时,房产证上登记是商业用房的,只要符合下列条件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偿。
    (1)被拆迁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
    (2)被拆迁房屋被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也就是房主证上登记的是商业用途。
    (3)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4)拆迁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5)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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