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产假期间工资怎么算的,产假的天数是多少,多少岁就有晚育假二胎呢 是不是不一样
妇幼权益
2019-04-01 14:30: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产假工资怎么算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此外,对于晚育的职工,各地还有一定奖励假的规定。如北京市规定,晚育(24周岁以上)的女职工,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职工享受;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女职工产假期间,即使劳动
合同
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规定,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规定,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这90天又分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两部分。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如果(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除了90天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女职工能享受增加天数的产假。难产、多胞胎的因素,有《劳动法》和《女职工
劳动保护
规定》明文规定;但是,晚育、独生子女的因素,各地方的规定有所不同。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在广东省,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属于独生子女),增加产假35天。有些单位在女职工产假天数问题上自行制订标准,只要产假天数不短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更强,应当予以认可。 至于产假期间男方能否休假照顾,在广东省,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不论是女职工产假,还是男方看护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
必须享受的休假
1.产假:9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2.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4.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1.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2.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3.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4.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建议准妈咪到当地相关部门咨询清楚,以免摆乌龙。
产假后调岗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产假后无法胜任目前岗位的工作,则用人单位可以为其调整岗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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