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与雇主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并同意试用期为三个月。三个月期满后,我提交了一份试用申请。因为前领导突然被解雇,我的试用期被推迟了。新领导上任后,他与人事部门沟通,口头告知我不符合试用条件。此时,试用期已超过4个月,试用期内约定的工资为80%,我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人力资源部通知我,我将主动离职,以免影响我未来的求职。目前,我认为没有必要继续与雇主合作。如何保护权益?非常感谢。

2022-06-12 18:10: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一般会与你签订试用期合同,但试用期一般是包含在主合同之中的
  •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但是一旦超过试用期,用人单位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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