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接到你户籍地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来电,未接到你投案自首材料,如若再无回信,将你犯罪案件挂名公安网,实施网上通缉,明天下午警方去户籍地做案件调查,请家属签署逮捕通知书。这是真的吗?就差了二千多

2019-03-30 22:23: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  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一、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二、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三、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的行为应符合以下几种情况:  
    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三、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  实践中,以下情况都视为投案: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先以信函、电话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以及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在亲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 公安局发的逮捕通知,说明检察院已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已具备逮捕条件,原来取保候审措施变更为逮捕强制措施。现在找哪个部门也没有用,这个阶段都是公安局管辖,只能执行逮捕。《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 刑事拘留、批准逮捕不通知家属,属于违法。但特殊情况例外。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