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询问一下劳动争议。事情是这样的。我的工作单位在北京。我于2012年10月12日加入公司。第一份定期劳动合同签订至2015年10月11日,第二份定期劳动合同签订至2016年12月31日,但自第二份合同签订后(自2018年4月10日至今已超过一年),我还没有与自己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但现在单位想给我增加工作内容。我想问一下单位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如果我们不能与公司协商,可以申请什么样的补偿,是否可以申请双薪和其他补偿,如果你现在离开,你可以申请经济补偿还是补偿,仲裁期限是否超过一年?非常感谢。

2022-05-31 01: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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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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