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开始在一家珠宝店工作。经过一周的试用期,我工作了26天。当我早上开会时,我问店长为什么新员工可以在几天内结账。我来了20多天后开始付账,但我不满意。当她说我没工作时,她没有想到,所以我说,好好想想。你说一件事属于一件事,我不能一到新就问问题,对吗?后来,一切都好了。我还为自己安排了任务。我没有说我什么时候去上班,什么时候下班。晚上,我XC说她考虑过我是否想在早上工作。我说我辞职了。但为什么呢?商店经理说他的态度不好,所以我想知道。我是否对客户或工作态度不好,所以我问了问题,为什么我不能问问题?为什么我上班的时候不说呢?我得等到晚上。既然不允许我这么做,为什么我还要给自己分配任务?我想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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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去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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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具体是什么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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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或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除开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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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