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8年9月3日加入公司,试用期为两个月。我于2018年11月3日成为正式员工。公司说我只会在成为正式员工后的下个月,也就是12月,为员工购买社保。人力资源部告诉我,我在12月份没有购买社保,并在2019年1月将社保还给了我。结果,我在一月份没有买。我说我会得到500元的补贴。人力资源部告诉我,我说过下次我会还的,直到2019年7月公布社会平均工资后才能处理。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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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为社保引起其他问题,则
仲裁委会受理。比如说因为单位没有购买社保而辞职,这个时候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的,这个时候你申请经济补偿仲裁委就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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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