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上个月在一家餐馆工作。老板在电话里说有三天的试用期。在我工作的第七天,老板说试用期是七天。我在试用期离开时没有工资。那天晚上,我向老板提出离职后留下来,后来我发现这份工作不适合我。根据公司规定,我再次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老板提出辞职。后来,老板让我提前离开。他说工资应该在下个月的20号结算,但当他结算工资时,他说我是试用期内七天没有工资的短期工人。这对老板合法吗?有没有非法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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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无需批准,但需要提前30天书面形式提出辞职,建议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将辞职书邮寄到公司的人事管理部门,在邮单上写明所邮寄的物品是“辞职书”,并妥善保存回执,以便在产生争议时使用。然后,等上30余天,就可以直接去公司人事部门要求办理辞职手续、开具解除
劳动关系证明、结清工资等。
如果公司不同意,可向劳动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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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当发放试用期的工资,员工在试用期内可以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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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