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实习。在实习期间,如果我提议离开,办理手续需要七天时间。2018年11月26日,我向公司申请辞职。公司最初要求我签署的辞职表截止到2018年12月1日。由于周日的休息,这仅仅是七天。在签署辞职表后,相关负责人告诉我,12月1日的工资无法单独结算,因此我于11月30日离开,可以支付所有工资。11月30日上午,公司告诉我,在不到7天的时间里,将扣除300元。我向公司提出两天后可以离开,但被公司拒绝了。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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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离职日期的当天可以不上班,但必须与用人单位之间做好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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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