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律师,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如没有存款,能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吗

离婚
2019-03-27 14:56:2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符合规定,就可以得到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然人因生命、健康、姓名、肖像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符合规定的,结合当地情况依法予以判决。当事人和解处理的,司法机关不干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也就是说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不必要再为青春损失费的问题而忧虑。
      通过对专业律师的咨询得知,青春损失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原因有如下几点: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的范围是:  
    一、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二、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三、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四、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也就是说所谓的青春费不属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 1、如果诉讼离婚,原则上在被告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一方离开共同居住地一年以上,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诉讼离婚。
    2、房产是夫妻共同璀错,应当平均分配。贷款和债务也是共同承担,离婚时未完全取得房屋产权,原则上一方先使用,待完全取得房产后再分配,期间房屋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一般是不会支持你的精神损失费的。
    4、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孩子未满2周岁,一般判给母亲,孩子已满10周岁,要考虑孩子的意愿。
  • 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存款,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或者属于第三人的,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平分。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则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如果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则可能发生另外的诉讼,可先行中止离婚诉讼的审理,待另外的诉讼结果出来再继续审理离婚案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