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我向一个朋友借了3万元。我在成都,商店在大竹县。我记得他去了大竹店。我给店长打了电话,一次给了他3万元的本息。当时,他没有带借据。因为他是我的好朋友,我让他回去销毁借条。但现在的结果是,他拿着这张借条来找我,说我当时只给了他利息,本金还没有还给他。因为借条在他手里,而我已经20年没在大竹做手术了。联系不到商店经理。这样的借条有什么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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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债务纠纷根据借条的具体内容,是有
诉讼时效的,如果对方一直不还,建议你尽快起诉以免耽误诉讼时效,也可以带着借条去咨询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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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