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在2016年10月正式休了六个月的产假。休假期间,公司每月给我发工资,6月份共计20521元。我于2017年3月正式上班。2017年11月,我公司人力资源部告诉我,由于公司在产假期间已正常向我支付产假工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产假基金支付,由公司提前垫付),公司垫付的部分应在产假津贴到达后返还,其中公司在产假期间实际支付了20521.74元,产假津贴报销款15142.02元和15142.02元应返还给公司。我想问一下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公司在我休假前没有提前通知我。在假期期间,工资是为公司提前支付的,以后需要退还。我没有征求意见,而是主动提前付款。需要归还公司,公司是否遵守劳动法?

2022-05-08 14:24: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员工休产假期间是否发绩效工资,根据用人单位的薪酬制度而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 你好,女职工产假期间,无论是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还是女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用人单位和女职工本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单位承担的部分,员工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女职工个人缴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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