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2016年10月正式休了六个月的产假。休假期间,公司每月给我发工资,6月份共计20521元。我于2017年3月正式上班。2017年11月,我公司人力资源部告诉我,由于公司在产假期间已正常向我支付产假工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产假基金支付,由公司提前垫付),公司垫付的部分应在产假津贴到达后返还,其中公司在产假期间实际支付了20521.74元,产假津贴报销款15142.02元和15142.02元应返还给公司。我想问一下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公司在我休假前没有提前通知我。在假期期间,工资是为公司提前支付的,以后需要退还。我没有征求意见,而是主动提前付款。需要归还公司,公司是否遵守劳动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