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14年11月17日第一天上班,并于2014年12月7日签署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同意试用期为三个月,从2014年12月7日至2015年2月7日。公司每月15日支付工资。那么,根据试用期内的工资,我在2月3月15日领取工资,而我在三个月试用期内没有缴纳社保,这合法吗?如果是不合理的,我该如何解决。当我去和领导谈话时,他突然告诉我,我可能不适合这份工作。他让我开始找工作,随时辞职。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毕竟,我三个月的试用期已经过去了,我没有犯任何错误。

2022-05-03 16: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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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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