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职业病患者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可以同时享受吗?我想知道职业病职工的生活护理费与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是不是一回事!因为我的评残鉴定是五级伤残,没有生活护理,但我必须住院治疗,住院时确实需要有人护理!单位没出护理人员。我家人护理我,我可以要求单位出护理费吗?

2019-03-25 12:22: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职工工伤治疗期间工资待遇,原待遇不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工伤职工治疗终结,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存在生活自理障碍,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障碍程度,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护理费,标准为:完全护理50%,大部分护理40%,部分护理30%。生活护理费随着当地职工工资和生活费变化,由所在省市适时调整。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生活护理费。
  •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规范了人体伤害后受伤人员劳动期、养分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准则、办法和内容。适用于人身挫伤、路线交通事变、工伤事变、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侵害抵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劳动期、养分期和护理期的评定。  
    12.1对于一些损伤后恢复期比较长但已进入调解程序或诉讼程序的,休息期的评定其上限可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一般不超过24个月。  
    12.2多处损伤的,一般以“三期”时间较长的损伤为主,并结合其他损伤的期限综合考虑,不能将多处损伤的“三期”进行简单累加。  
    12.3受伤人员损伤后的实际“三期”时间低于本标准规定期限的,按实际发生的“三期”时间计算。  
    12.4由于个体差异、潜在疾病等因素介入导致“三期”有所变化的,评定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三期”。  
    12.5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损伤时,应根据实际治疗情况,或者比照本标准相类似损伤所需的“三期”时间进行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同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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