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14年2月加入该公司,并签署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合同,该合同于2016年5月到期。合同到期后,我去找公司的主管续签合同。他说他已经有五六年没有续约了,并说要寻求帮助。然后就没有消息了。因为没有合同,我感到不安全。所以我要求在2017年3月离开。公司回复说我可以离开,但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必须自动辞职。我旷工三天,而且没有终止劳动合同,所以我不能进入大公司。在咨询劳工部后,我了解到我可以在合同到期后要求双倍的工资差额。我不能在合同期满后辞职时扣除我的工资。如果与公司的谈判再次失败,我会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但当我进入公司时,公司里有一份合同。我们没有任何员工。公司说我找不到合同。劳动局最终决定我输了,因为他们失去了合同,但帮我支付了公积金。我没有接受

2022-04-26 12:12: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