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因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定案依据,被申请人的证据是伪造或无效的“伪证”。2.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的在时都未经双方协商,并以“下岗辞职”手段胁迫签订的,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举证倒置的,都不举证也不承担不利后果。3.庭审时法官打断并终止原告向被告的正当发问,还说法院不会去调查的,显然给被告暗示打气不想明辨是非,审判程序严重违法。4.已书面申请二审法院调查取证,二审法院在没有证据也不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就维持原判,明显缺乏事实证据、违背法定程序。请问:申请再审能成功么?因追索同工同酬30万劳动报酬,再审收费怎样计算?

2019-03-24 14:39: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所称的拖欠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包括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 劳务派遣已经成为现行的一种常见的用工方式,有一定的优点,但也存在问题,法律规定可以同工同酬,但实际工作中实施难度大。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 在法律规定内,同工同酬是在按劳分配原则下进行的,在岗位职级内容相同条件下包括劳务派遣工,都应当做到同工同酬。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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