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子大概2000年抵押贷款,现在政府拆迁我能拿到补偿吗

2019-03-24 07:05:3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拆迁(或征收)补偿费有哪些
    拆迁(或征收)赔偿费:是指拆迁(或征收)主体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至少包括:
    1、房屋补偿费,即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该补偿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搬迁、临时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补助、奖励费,主要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4、其他,除了上述费用外还有设备迁移费等其他费用。
    如果是经营性用房,还有停产停业损失赔偿。
    被拆迁(或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其他房屋拆迁标准

  • 一、要求重新设定担保财产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据此,在原抵押财产因拆迁而灭失后,债权人为了担保其主债权,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适合的担保物。只要新担保物的价值足以保障主债权,债权人不妨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尤应注意的是,若被拆迁人是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获得房屋拆迁补偿的情况,由于被拆迁房产是两个不同的物,所以在原房产上设定的抵押权效力并不能及于拆迁后补偿的房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规定,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因此,债权人如要对交换所得房产也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必须要与借款人就补偿所得房产为主债权重新设定抵押权且签订新的抵押协议。  
    二、积极行使物上代位权,已拆迁补偿款保障债权实现  在担保债权履行期间届满之后,根据《物权法》第174条第1款以及《担法释》第80条第1款的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被征收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补偿金优先受偿,上述法规明确了担保权人对于拆迁补偿款享有物上代位权,债权人有权以此款项实行优先受偿。在担保债权履行期届满之前,债权人也可以通过事先提存的方式来保障债权,这一权限可以《物权法》第174条第2款为依据。  
    三、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解除担保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8条还规定了在抵押房屋拆迁时,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此时,因为主债务清偿,抵押合同也得以解除。借款人在抵押房产被拆迁后,仍然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但是不同意适用拆迁所得补偿款偿还贷款,也不愿意签订新的抵押合同的,债权人应当及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提前还本付息。为了阻止借款人转移财产,在主张提前清偿的同时,采取相应的诉讼保全措施。  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因此,如果债权人不能与债务人就担保方案或清偿达成协议的,债权人可以告知拆迁人,要求其暂缓发放拆迁补偿金或者交由第三方保存。
  • 对于您提出的贷款没还清的房子可以卖吗这个问题,由于是拆迁,所以一般拆迁方会帮你处理与银行的债务,拆迁方在清理了银行的债务并与业主签订了拆迁协议后,才能获得拆迁房屋的权力。所以,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业主,拆迁方应当主动帮助其偿还银行贷款;对选择产权置换的业主,拆迁方应协助其将原先抵押给银行的房屋转换成安置房,再重新签订一份贷款协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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