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兄弟三人,父亲年长虽要赡养义务,二哥自愿不履行赡养义务,请问律师我们应该如何立协议书,也就是我父亲的财产怎么分

2019-03-23 07:05:3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赡养协议书格式上,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居中写“赡养协议”四个字。

    2、要在开头写明甲乙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

    3、在协议中不得出现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的内容。

    4、赡养协议中必须写清楚被赡养人与赡养人是否共同生活,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

    5、必须写明被赡养人生病时,赡养人必须给予及时的医治,并且生活照料与护理。

    6、被赡养人如果无力支付医疗、护理和照料产生的费用,应有赡养人承担。

    7、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时候,由赡养人护理。

    8、除了以上保障被赡养人的权益的同时,必须在条款中体现赡养人不得未经被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侵占被赡养人的财产。

    在起草赡养协议的时候尽量写的具体,全面。防止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 赡养协议书格式上,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居中写“赡养协议”四个字  
    2、要在开头写明甲乙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  
    3、在协议中不得出现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的内容  
    4、赡养协议中必须写清楚被赡养人与赡养人是否共同生活,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  
    5、必须写明被赡养人生病时,赡养人必须给予及时的医治,并且生活照料与护理。  
    6、被赡养人如果无力支付医疗、护理和照料产生的费用,应有赡养人承担。  
    7、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时候,由赡养人护理。  
    8、除了以上保障被赡养人的权益的同时,必须在条款中体现赡养人不得未经被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侵占被赡养人的财产。  在起草赡养协议的时候尽量写的具体,全面。防止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 首先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并不是以父母是否对子女进行了抚养为前提,所以,即使父亲对孩子没有尽抚养义务,孩子仍然要对其父亲进赡养义务。 关于法律依据:我国的《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是一种义务,前面说了,这种义务并不存在什么前提,不管是否进行了抚养,你的赡养义务都是存在的,是“必须的”。
    但在履行赡养义务时,是有前提的,就是“无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其他情况是否必须尽赡养义务那就是道德方面的问题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 依据婚姻法的立法原理,赡养老人义务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被赡养的人与赡养人有自然血亲关系或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二)被赡养的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需要赡养;
    (三)赡养人有赡养能力。因此,一般情况下而言,子女应当天然的作为父母的法定的第一顺序的赡养人,但是当发生某种客观原因,即在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下,导致父母子女之间无法直接履行赡养义务时,孙子女与祖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之间才可能产生发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姻法》第28条中“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理解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是指“该”子女已经死亡或无赡养能力;也有人认为是指其子女全部“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笔者认为《婚姻法》第28条中所称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应当是指父母所有的子女都符合上述情形,换言之,只要其子女中还有人具备赡养能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就无须承担赡养义务。故而孙子对奶奶拥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一,奶奶无子女或有子女但该子女无赡养能力,而且奶奶本人需要赡养;二,该孙子有赡养能力。对子女在世并有赡养能力或者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免除其赡养义务。只有在子女已经死亡或没有赡养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或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才有赡养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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