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需要具备以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时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法律依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的规定,合伙人不能是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只能是
自然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不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