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跟我老公结婚五年了,我提出离婚,他让向我索要彩礼钱和孩子抚养费一分不少的给他,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3-21 08:18: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彩礼原则上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范围,如果离婚不予返还和分割,有三种例外情况,需返还彩礼。
    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第二,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
    第三,婚前给付导致婚后生活困难的。

  • 一、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问题是怎样的?   
    1.夫妻双方离婚,孩子由一方抚养,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给付离婚孩子抚养费;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应当包括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   
    (1)教育费:高中及以下教育费用一般属于抚养费。婚姻法律专家提醒您,若子女因就读学费高昂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等产生的高额择校费或子女因考试分数不够等原因而产生额外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2)生活费:子女的抚养费以必要为限。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子女因购买电脑、手机、数码相机等高消费物品或外出游玩、购买商业保险等产生的非必要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可以拒绝支付。   
    (3)医疗费:子女因患重大疾病产生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例如,因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法律上的抚养费,但是父母在道德上有承担该高额医疗费的责任。   
    二、离婚孩子抚养费具体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并不是一定就按上述比例去支付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还应该考虑: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离婚孩子抚养费给付:   
    1.经济条件许可的,抚养费可以一次性给付;   
    2.不具备一次性给付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抚养费,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四、离婚孩子抚养费年限:   
    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孩子18周岁为止;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孩子抚养费。
  • 你好,抚养费一般为收入的20% -30%,夫妻的共同财产均分 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第21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一、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人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
    (2)无固定收人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人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见,子女的抚养费可以变更。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子女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增加抚养费,给付的父或母也可以根据实际负担能力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父母要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的情况一般有:
    (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且有抚养能力;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没有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能力,则应当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给付义务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负担的,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照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 2.子女抚养费给付期限的确定标准 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
    11、12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到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第20条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新《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一款:一方的婚前财产;   根据此条,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是不分割的。   也就是说,婚前婚后买房是有本质区别的:   结婚前购房:产权人始终为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除非婚后做产权人的增补。   结婚后购房:无论房产证登记是谁的名字,都是夫妻共有财产。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前一方购置的房产,房产证有双方名字,是否能认定为共同财产?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同时,就该问题而言,女方给付抚养费是其的义务,如果其不履行抚养义务,男方可以选择起诉。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