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没有婚姻关系的双方,长期同居,叫“事实婚姻”吗?事实婚姻受婚姻法保护吗?

2019-03-21 07:14:5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  为了加大对违反婚姻忠诚义务行为的处罚,新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都涉及到一个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当然,现在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个概念不完全包括了以前的非法同居。前者要求必须是有配偶者,而后者未必。
  • 关于同居事实婚姻的问题:  现实中仍有部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婚姻。《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法解释
    (一)》第4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但是,当事人如果不去补办登记呢?《婚姻法解释
    (一)》第5条分两种情况:一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开始施行。但此条例删去了“监督管理”这部分内容。即删除了“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的部分规定。是否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又恢复了“事实婚姻”呢?答案是否定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修改婚姻法时认为,目前不登记“结婚”的人不少,未办理登记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不符合结婚条件,更多的是符合结婚条件,因收费过高或登记不便利造成的。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违反结婚实质条件的,婚姻法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简单宣布为无效婚姻,对保护妇女的权益不利,应当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和完善登记制度等工作,采取补办登记等办法解决。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再次明确传递一个强烈的讯号:结婚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不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将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 同居不属于婚姻关系,对于同居行为,分析如下:
    1、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典型的同居关系。
    3、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4、公开的同居关系之外又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婚姻的要件有:
      ①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② 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
      ③ 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④ 必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
      2001年12月24日颁发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5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包括:
      ①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②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③ 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办结婚证,若补办结婚证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