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当我们公司法人长即法人代表发生变更时于原法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依然有效?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3-21 00:44:5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公司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原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已经签字,视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1、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2、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3、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 1 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首先要看您的劳动合同上是否明确了工作地点、工作岗位与薪酬标准,如果明确了,就依照所明确的去执行,如果确实无法执行,可以依照《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没有明确,就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到时候可以依照这几条法规,去当地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 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根据以上规定,合同可以采用网上订立的形式,至于合同生效与否是又一方面的问题,它与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因素密切相关,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往来合同的收件箱发件箱等这是第一,还要在合同中明确本合同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并且我建议你最好在网上签订的合同完毕后,通过传真件双方签订一个确认书,当然就是关于你们网上的那个合同的,收件箱发件箱等等细节都要涉及到,然后由对方盖章回传复印件,当然传真件上也要注明,传真件及其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即可,如果有机会要对方盖红章是最有效的。
    另外,双方各自打印出来的签字盖章后的合同,扫描截图在留言中,两份合同内容必须完全一致。且必须由双方郑重说明是经本人同意以上合约,同时双方都上传身份证扫描件。原件必须双方各邮一份自己签字盖章好的和身份证复印件给对方,保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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