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劳动者在多次要求单位缴纳社保协商未果到劳动局投诉了社保,单位即不发工资了,拖欠了两个月,且逼迫我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有推倒在地行为导致报警记录,遂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期间单位无有书面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一直到半年后劳动者书面解除劳动关系,这仲裁期间的工资可以算吗?

仲裁
2019-03-20 15:02:0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发生劳动纠纷,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加付补偿金。
  •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发生劳动纠纷,劳动关系:又称为劳资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对劳动关系作了明确的界定,就是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劳动关系是通过《劳动法》来确立和规范的关系。
    个人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又实际上的用工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想了解是否已经解除劳动关系,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看个人档案里面的记载,如果劳动关系已经解除,需要签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办理相关的工资、人事关系的转移手续。
  • 在司法实践中,确认和识别某一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需要遵循一定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实质标准是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核心标准和决定性因素。其主要包括:劳动力由他人使用、劳动组织关系、组织从属性、人身关系。另一方面,认定劳动关系还可以从形式上进行判断,但形式标准只是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辅助性因素,对于这类特征的归纳概括,主要是为了方便司法操作。目前,相关法律规定的形式主要有:劳动者资格、雇主资格、书面劳动合同、劳动给付、工资性报酬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颁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但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形式标准只是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辅助性手段,如果某种社会关系只是具备劳动关系的形式标准,并不能当然地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需要进一步剖析其是否具备实质标准,必须把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统一进行把握。
  • 劳动争议仲裁期间,劳动者如果不出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报酬。但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决定被撤销,恢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能出勤是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导致,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然保持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出庭参加仲裁活动当天,是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当视为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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