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案件,丈夫要求做亲子鉴定,对方是可以拒绝的。但是,对方有可能会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即败诉。原因如下:
离婚时,丈夫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或存在,而要求做亲子鉴定。
丈夫有其他
证据证明孩子不是双方的,并且要求做亲子鉴定,对方可以拒绝做亲子鉴定,但是,对方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因是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或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一方则会败诉。
建议: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离婚时丈夫要求做亲子鉴定时,女方在没有相反证据可以证明的情况下,建议配合对方提出的鉴定请求,以免后期承担一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