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因宅基纠纷,只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没有房屋,拆迁时,有没有补偿?

拆迁补偿
2019-03-19 12:25:2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通过立法和体制途径
      
    (一)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以限制借“公共利益”目的滥用征收权的现象。
      
    (二)建立公平合理的农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坚持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以弥补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征收和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的实际损失。在区分“公益目的”和 “商业目的”的用地的基础上,按照原则性和灵活性的规定,分别制定出不同的最低补偿标准,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赋予宅基地使用者以真正民事意义上的物权,对宅基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分别进行补偿。协商一致选择评估资质机构,对收征地上的被拆迁房进行市场评估。
      
    (三)建立健全农民房屋拆迁的相关程序。设立征收和收回宅基地的公告或通知程序,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宅基地权利人的参与权,异议权。增设被拆迁农户的申辩权,充分听取宅基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意见,特别应使宅基地使用人有获得表达意见的机会。建立被拆迁农户的行政、司法救济权,避免地方政府同时充当决策者、规则制定者、征收方及纠纷的最后裁决者的多种角色。
  • 一,邻居之间的纠纷,最好找村上领导去做对方工作,确实不行则可以搜集证据报警或者向法院起诉。
    二,“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我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相邻关系处理的基本原则是“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流程:第一步,当建房者准备建房并选好地点时,提出书面建房申请,申请必须注明建房者的个人信息、建房原因、地点、四至等相关情况。申请必须经过建房者所属村组社长和村委会的同意盖章。
    第二步、经村组、村委会同意后,建房者将建房申请、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递交到乡镇国土管理部门,有乡镇国土管理部门到实地进行核实,勘察,询问四邻意见。
    第三步、经乡镇国土部门实地核实、勘察后,符合相关要求的,进一步填写村民建房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步、公示7天后如果无村民提出异议,乡镇国土部门将所收集的建房者的材料一并报送县级国土部门,在此期间,经县级国土部门审批,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者要到县级地税部门交纳耕地占用税,税额因区域不同存在差异。
    将票据递交到县级国土部门。有县级国土部门给建房者办证。
    第五步、根据相关的土地法,建房者必须在领取到宅基地使用证之日起的两年内,建盖好所批准地点的房屋,否则,国土部门有权将当事人的宅基地使用证收回。
  • 关于土地拆迁补偿,根据法律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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