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今年5月休了158天的产假。在此期间,公司未支付任何工资,社会保障津贴已记入公司账户,公司要求在分娩后6个月支付生育津贴(因为社会保障迫使企业在分娩后6个月为员工购买保险)。现在它已经工作了2个月。该公司告知,根据国家规定,它将只休98天的产假。关于安徽省修订后的相关文件第37条,其中包含“奖励”两个字,公司不想给予奖励,所以我休完产假后请60天假。我需要全额承担社会保险,并从我的生育津贴中扣除。公司的这种行为合法吗?

2022-03-17 18: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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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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