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被确认为轻伤,并在网上被追捕。现在双方已私下和解,犯罪方已获得受害方的谅解。我们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吗?谢谢你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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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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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不是受害者提起诉讼的,公诉案件只有人民检察院才可以作出不起诉的这种决定,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当中不包括犯罪嫌疑人拿到了受害者的刑事谅解书。一般取得被害人谅解后是可以从轻处罚,不可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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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后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不撤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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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