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2-03-12 10:18: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等
  • 有的认为,劳动者只要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谈不上续订劳动合同。对这个问题应当从不同角度来看,对于有法定解除情形的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除开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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