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们公司去年6月成立的,注册资本是1200万,认缴制下只有13000元的实收资本,我们公司原股东将全部转让股权给股东以外的人,在认缴制下,要怎么写股权协议??

股权
2019-03-18 07:47: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股权转让包括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及法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者法人的行为。  
    2、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3、如果是法人股东转让股权,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还存在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没有股东同意的限制,但有其他条件限制。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事项:   
    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   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   
    2、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 
    3、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一些股权转让协议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   
    4、明晰股权结构     
    5、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应认真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6、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应尽量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   
    (1)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2)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3)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股权出质的情形。   
    7、股权转让协议应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与保证    
    8、股权转让协议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新公司法对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新公司法下实收资本的会计处理:
      在新公司法下,大部分行业的企业在注册时不再验资,注册资金实行认缴制,也就意味着可能很长一段时间内实际投入的资金小于注册资金(这是法律允许的)。
    我想问的是:在某一个时点,实收资本按注册资金还是实际投入入账?关于这个问题,有的人的说法是:注册时就按注册资金入账,未缴的出资计入其他应收款。但我觉得这个不合理。
    第一,实收资金从字面理解应该是实际收到的资本;第二,在利润分配时,一般是按实际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按实际投入更能体现这个。
      两种做法都有相应的理论依据,不能简单说哪种做法是正确的或更合理的。
    现实工作中,还是依照相应的公司章程进行会计处理。另外,股东出资的形式多种多样,不一定是现金资产,可以是固定资产、商品、甚至是债权,“未缴的出资计入其他应收款”实质上是构成了债权出资,只要其他股东认可,计入实收资本也没问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