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国有林场的员工。我从1992年开始工作。当我工作热情高涨的时候,我所在的单位在1994年陷入了经济衰退,所以我不得不带一些人去等岗,来解决单位的富余人员,解决单位的困难。我被告知要等邮件。五项保险和一项基金由该单位全额支付。当时工资的50%支付给我,我每月收到140元,直到2016年,单位从未要求我回到上一班。2010年后,单位真的要求我支付个人五险一金。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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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一直不交社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包含试用期》都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员工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五险。如果用人单位用各种理由推托迟迟不予缴纳,劳动者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到当地
劳动监察大队进行实名制投诉登记。
首先劳动者可以申请
劳动仲裁,要求补缴五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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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