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离婚法院判离的情形:
(1)一方有
重婚、实施
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经调解无效可以判离;
(2)第一次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一年的,应当准予离婚。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