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的情形如下:
1、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