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第一次起诉离婚没离掉,因为对方不在场开庭,我现在第二次起诉离婚可以离掉吗

离婚
2019-03-14 16:56:2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第一次离婚半年后,即可以去法院起诉对方,要在开庭时说清双方矛盾及提出相关证据
      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是衡量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认定的标准:
      
    (1)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还有失踪2年等等。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当时当场领取离婚证;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应当通过诉讼离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监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一审一般时6个月,二审时3个月。
    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判离。
  • 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不离后,在判决书生效满6个月后提起第二次离婚,不满6个月以同样理由同一事实提起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2016年2月3日后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
    (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条件

    1、只能在离婚时行使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将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告知离婚当事人。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此规定的目的是让离婚当事人明确法律的规定,及时做出是否行使请求权的选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