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案,第一次上诉,首次开庭后,法官让我回去等判决书。结果等了一个月,法院又寄来通知书说要二次开庭,这是怎么回事?

离婚
2019-03-11 11:09:4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在离婚诉状中对子女抚养、生活费的承担、家庭婚后共有财产的分割等问题,提出处理主张,由法院进行判决处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均分。
    如果因夫或妻一方有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多分,有过错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判决书下达后,当事人对初级法院不服,可以在判决书下达后15日内提出上诉。
  • 你好,你的问题我答复如下: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得另行结婚。”
    2、昨天和你通过电话,关于上诉时未提及婚姻关系解除事宜,十五日内是否生效的问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但就本人的理解,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不能分开审理,故在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婚姻关系仍未解除,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 起诉离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在怀安县,应当在怀安县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关于法院开庭判决,需要具体分析,例如: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