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女儿于2012年2月未婚先育出生,2015年已经入老家四川户口了,但未交社会护养费,现在要在江门入学,当地计生部门要求计划生育服务证,因为我还没有补交社会抚养费,当地计生部门不给我办理,这种行为合法吗?

2019-03-10 10:09: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据此,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将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要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 (1)对于不符合《人囗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的子女,孩子父母应该分别交纳社会扶育费给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2)给超生的孩子报户囗,只要有孩子在医院开的出生证明,孩子父母结婚证,孩子父母的身份证,孩子父母的户囗本,到户囗所在辖区派出所给孩子上户囗可以了。
    (3)收缴孩子社会扶养费,是计划生育部门,而给孩子报户囗是归公安部门管。孩子即使上了户口,还是要去计划生育部门交纳社会扶养费的。
  •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方式:

    由当事人直接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时,征收单位应持有当地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向缴纳当事人开具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票据。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女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地最低生活消费水平或去年人均收入20%至30%计算。双方可以协商,如果女方离婚后生活确有困难,可用女方的共同财产分割部份折扣;男方有能力保障孩子的生活实际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况下,女方也可以少给付或免给付孩子抚养费。
    n或者你也可以让律师去给核算的,p/可以问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