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的民事调节书上,双方共同财产:房屋归我所有,该房屋的银行按揭款归我偿还,该房屋的抵押贷款及利息由他承担,他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民事调节书第4条:双方共同债务归被告偿还。这房到底子属于我的吗?银行到别的法院起诉了我俩,说是共同债务,说不还钱的话拍卖我的房子,这是我为一的房子,我还有个小孩,法院有权力拍卖我的房子吗?这事到底怎样处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都要由我出,有这个道理吗?难道和他一点关系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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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欠款纠纷,到法院起诉时,法院会按诉讼标的数额收取诉讼费。具体数额可通过下列公式快速计算:
档次争议金额计算方法
11万元及以下50元
21-10万元金额×
2.5%-200元
310-20万元金额×2%+300元
420-50万元金额×
1.5%+1300元
550-100万元金额×1%+3,800元
6100万-200万元金额×
0.9%+4,800元
7200万-500万元金额×
0.8%+6,800元
8500万-1000万元金额×
0.7%+11,800元
91000万-2000万元金额×
0.6%+21,800元
102000万元以上金额×
0.5%+4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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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规定》第39条也规定,查封、扣押
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查封规定》第21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被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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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