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c,我的月平均工资是6200,我的加班费是以6200为工资基数计算吗
-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
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
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一般是按底薪来算 底薪(基本工资)/
21.75(一个月
21.75天上班时间)/8小时(每天8小时)=每小时工钱乘以加班小时(平日加班是乘
1.5倍,周末加班是乘2倍,法定国假日乘以3倍)
比如上海1480元的底薪;1480除以
21.75天除以8小时=
8.50574712元一小时。
平日加班是乘
1.5倍;
8.50574712乘以
1.5=
12.7586207元加班一个小时的费用
周末加班是乘2倍;
8.50574712乘以2=
17.0114942元加班一个小时该得的费用
法定国假日乘以3倍;8,50574712乘以3=
25.5172414元加班一个小时的费用
(1480元/
21.75天/8小时)*加班小时
-
在
劳动仲裁庭审当中,我国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不是民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主要举证责任,但是关于加班费的问题在司法解释三中规定了劳动者有义务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有加班行为即可,后续的举证责任扔在用人单位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三)》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
加班费的基数计算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
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
20.92天。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