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就是债权人多,选取债权人代表,欠债方申请破产重组,而法院就指定了债权人代表,这个债权人代表合法吗?

2019-03-07 15:42: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式进行:

    1、成立清算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3、召开债权人会议:

    4、确认破产财产:

    5、确认破产债权:

    6、拨付破产费用:

    7、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8、破产清算的结束:

    9、登报声明:
    经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注销登记并在省级或者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公告。

  • (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
      
    一、 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
      
    三、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破产程序中,如果债不能以金钱去评价,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货币)的形式,最终不能强制执行,破产也就无实际意义了。不能以金钱评价的债务,不得作为破产之债。
      
    四、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
      在认定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是否应当宣告其破产,应根据以上各条件予以综合评判。
  • 企业一般应在重组业务完成年度内提出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截止日期为次年3月底。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作为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
    若重组主导方在外省(市),非主导方在本市,且主导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不提供给该省(市)外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的,可由本市企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重组主导方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通知书》后,通知被合并企业办理税务、工商注销登记。重组主导方在被合并企业办理完税务、工商注销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被合并企业注销登记情况相关资料。

  • 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  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  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3.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  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在这里,法律对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只规定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并不意味着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破产原因的事实构成只有一项。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属于企业内部情况,债权人通常无法确知,因而不应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加以证明。有鉴于此,破产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果债务人确实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后,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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