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与2017年3月7日去帮别人站脚、助威被定寻衅滋事罪,并被送看守所关押15天,3月7日上午我去的中午110过去之后,下午我离开了,起诉书上说下午16时又去的,可以当时已不在了,为什么还被公安部门逮捕并送看守所?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9-03-07 06:23: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看守所没有权利给犯人减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刑罚的执行机关只能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是否能够减刑要由法院审理后进行裁定。所以看守所是没有权利对犯人减刑的。
      《刑法》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逮捕,只是公安机关侦查案件过程一个手段。在刑事案件中,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出于破案的目的,都会申请逮捕的。但被逮捕与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没有必然的关系。
    检察院是否提起公诉,是在严格依法审查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是否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符合的就起诉,不合符的就不起诉。
  •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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