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利不属于公民的
民事权利,因此,不能直接以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刑法》第238条虽然规定了
非法拘禁罪,但实际中,往往因为拘禁时间不是很长,后果不是极其严重,很难被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对于公安机关的非法拘禁行为,要追究责任就更困难了。
另一方面,即使能获得民事或刑事的法律救济,当事人也往往缺乏相应的
证据来证明所发生的事。当事人由于自身被拘禁,很难立刻收集、保留证据,因此,除非第三人报警或愿意作证,当事人往往没有任何直接证据。
所以如果依照法律规定,能够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请求支付
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