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A到B购60万货,由于不是一般纳税人,因此不需要增值税发票,找到C,C再找到我老公,我老公再介绍D,D再介绍E,E再介绍某企业打款购票,现我老公作为中间人,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60万,税金9万元,现已拘留,公安认定为自首,请问法院会判多久时间?可否判缓刑?一般会罚多少款呢?

公司税务
2019-03-06 07:00:4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不需要再坐牢了。
      相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 税务发票开了并不意味着,款收了付了,还需要货币资收付的有关证明,如,现金收领据证明、银行收付讫证明、银行转账证明相关证明文件。因此,经营业务产生的债权债务,税务发票不是货币交易实现了交换而终结的唯一凭证。
    遇到这种情形,应向人民法院起诉作出债权债务认定追讨。
  • 虚开增值税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5次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60%以上罚金的。
  • 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因此,是否给国家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是能否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标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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