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于17年12月经介绍入职某车险做电话销售,12月20日开始参加带薪培训上班,面试时候该点廖经理说,吃住不包,每月10日发工资,起薪拿到手约2200,提成另外加上去。直到2月10日快过年才第一次拿到工资1277。80元,找领导理论说要是有错,下个月会补发,到了3月10日发了2706.17元,想到每天通话没达到20秒,都是无效通次通时,工资低而又低,还每次都是乱发,考虑再三后于3月14日18:00点之后办理离职手续,签署几张A4纸的书面证明,毅然离开,等到4月10终于收到银行工资短信580.60元,想起3月工作日14天,每天薪资等于是日薪41.47元,那都是每天加班加点,半刻也不敢偷懒的拨打电话预约车主,说的口干舌燥的,找到过去部门领导理论,对方说一直都没签署正式合同不算正式员工,再找其他领导理论,依然无果。每天一想起自己3月8日前后几天,每天都加班加点到7点左右才回家,这么辛苦,不包吃住,每天就是41.47元,除了睡不着就是睡不着,难过得哭不出眼泪,也不敢和其他人声张,记得只是在离职的前一周是签署过一份试用合同,一式三份,但是当时自己想到是17年12月20日入职的,可当时是18年3月20多日了,还要签署这样一份什么试用合同,都拒绝着后来硬着头皮签了交上去。再有就是每天的系统内通时通次记录表明我们上班痕迹,上下班都是主管监管看着,不打卡的。真的不知道怎么办,还可以怎么做才可以拿回自己辛苦工作的基本收入呢,虽说是初入这个行业,算起来也做了几万元车险,做了20个车主的车险续保,提成给不给就算了,工资怎么可以这样的乱发,这是2018年啊,不包吃住的工作,日薪居然可以是41。47元,这每每想起就如鲠在喉,真的不知道怎么办,能怎么办,我只有郁郁的苦闷着,自己关门自己难过吗?,有谁能帮帮我,告诉我能怎么办,能快速有效的解决问题。整个人都压郁郁闷的只会独自流眼泪了。什么都不想也不想见人不想出门。

2019-03-05 12:02:1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离职后索要加班费是可以的,但是要在有效期内。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 我国法律规定,单位不能强制加班。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或具有充分合理性,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及时通知员工并经员工同意,若员工不同意,原则上不能强制加班。上述法定情形是指以下四种情况: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 正式员工讨薪可以找以下部门:
    1、自己所在部门的更上一层申请解决;
    2、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3、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对劳动仲裁所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在15天内到法院起诉;
    4、到政府相关部门求助;
    5、如果遇到对方使用暴力或者违法的事,可以正当防卫。同时报警解决问题。
  • 劳动者入职时需要劳动者提供原公司的离职证明是为了证明劳动者以前有没有在原来的公司离职,以及离职期间的各种表现。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条款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履行开具离职证明的法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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