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2007年10月从开发商那里买了一套房子,现在还没有装修入住。现在房屋所在的物业管理单位从2007年到2009年都要收取全额的物业管理费。请问物业公司这项要求是否合理?我应该付多少物业管理费?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我已经全额付清了,我能拿回一部分吗?

2021-12-03 08:57: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业主需要缴纳物业费,除非业主与开发商在合同中对物业费的交纳有时间和条件的约定,否则开发商在交付房屋后,业主应交纳物业费。根据法律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国家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业主要支付装修管理费,那么业主就要按合同支付管理费;如果双方并没有这种约定,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就不能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
  • 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而且得到了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物业公司就不能再要求出租人付款了,否则物业公司还是有权要求出租人付款的。也就是说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的约定,必须要得到物业公司的确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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