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出售方)于5月份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房产,并收定金1万元整,签订的合同中,有一项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规定如果购房方违约,则定金转换为违约金,归出售方及中介共有,其中中介收费8500元。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我有疏忽,未仔细看此条款并理解,主要关注应收的房款及付款日期等内容了,同时中介也未明确提出如果一方毁约则对方只能拿1500的说法,仅要求最好给2万定金,实际因为购房者经济有限,只能支付1万。同时需要说明的是,该合同完成的话,中介应收的中介费是8500元。但6月底购房者提出毁约,按照合同约定,定金作为违约金不退,此项无异议。现在的主要问题是,中介是否应该按照合同要求从违约金中收取8500的费用?此合同是否属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范畴?另外,如果属于其中一项,我可以提出哪些要求?个人认为,中介在此合同的过程中是付出劳动的,支付一定的酬劳无可厚非,但是需要支付8500太多,不知支付多少属于合理的范畴?

2019-03-02 09:56:4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中介违约的,可以要求中介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 违约金由双方自行协商后确定,法律上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标准。但是,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于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超过损失金额的3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请求调低违约金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同样的,如果违约金约定过低(低于实际损失的30%),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数额。
  • 显失公平。根据《民法意见》第72条的规定,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这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这一基本民法原则,而使另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的一种情形。  构成显失公平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其一,显失公平发生在有偿行为之中;  其次,行为内容明显违背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其认定应结合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一方获得的利益或他方所受的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交易习惯、造成显失公平的原因是否适当等方面综合衡量;  再次,该不公平的产生是由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所致,所谓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其在经济上的优越地位,而使得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所谓没有经验,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  最后,不公平的结果在订立合同时就已存在,如果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易,致使合同履行将会显失公平的,则属于情势变更的问题。  如果合同确实显失公平,可以依据《合同法》以下条款行使撤销权。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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