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公司工资一直是转私帐发的,没有扣个人所得税,社保也是按最低标准缴的,如果投诉到社保局要求公司按实际工资标准补缴社保,会补扣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吗?

公司税务
2019-03-01 17:12:4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在一般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别申报纳税有利于节省税收。
    工资和薪金所得的筹划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即纳税人必须确实处于税收法规界定的特殊困难之中,没有出现税法规定的这些特殊困难,这种筹划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其次,这种筹划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步骤进行。没有纳税人的申请,税务机关是不会特意上门帮助解决的,因而提出申请是必要的,不提出申请或未经税务机关的核准就自行延期纳税,可能的后果就是遭受税务机关的严厉处罚。
    最后,纳税人要能清楚地计算出自身的个人所得税的各种计算方法,并能依此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权衡税负的大小,创造一定的相互转化条件,才能确保筹划成功。
  • 工伤赔偿项目不同,适用的工资标准不同。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是指按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通常是包括加班费之外的全部工资福利待遇。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
      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本人工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按各地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一般按统筹地区或者所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内容主要包括:
    1、除工资、薪金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其他所得
  • 关于工资税的扣除:基本工资超过3500元,要交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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